杨玉龙 “我只是正常上个班,竟然说我泄露公司机密,要求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录,不让查就辞退。”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4月6日《工人日报》)。 在上述事件中,迫于无奈,员工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以此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看到的是,上述公司的行为显然欠妥,不仅侵害员工权益,更不利于企业发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这一权益。据此,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互联网时代,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各种先进技术的应用,用人单位在管理方面若肆意而为,会加剧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例如,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几近“裸奔”,指纹打卡、GPS考勤、聊天记录被监控……这些严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信息甚至隐私。 用人单位收集处理员工信息行为须厘清边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对劳动者隐私信息实施过度收集。例如,向劳动者配发通信工具、办公设备时,未明确仅限于工作用途,对于上述设备数据的获取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必要时应当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才能让劳动者安心工作。 从劳动者角度来看,应注意依法维权。例如,劳动者个人信息权受侵犯时,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同时注意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工会组织也应积极主动作为,对企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劳动者被侵犯隐私的行为及时干预。 大数据时代给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挑战。于此,既需要用人单位增强底线思维,切实负起保护劳动者隐私权的责任,劳动者自身也需要增强隐私权保护意识及依法维权意识。当然,更重要的是,相关部门加强劳动行政监察执法并拓宽权利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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