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向正)记者从市残联获悉,近年来,我市通过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等举措,积极推进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工作,有力推动残疾人共同富裕。从今年起,我市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征收残保金,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着手进行。 2021年8月,我市人社、税务、残联等部门在国家和我省相关制度机制框架内联合出台《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坚持有效衔接、平稳推进,着眼通过三年过渡,与国家、省残保金征收标准接轨,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具有宁波特色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同时,我市出台奖励政策,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即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1个月当地最低工资予以奖励。“按比例就业企业”即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上年度4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同时,积极落实国家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对于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27年12月31日),为经营主体减负。 安置更多残疾人就业,既展现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又可以让企业依法少缴纳或不缴纳残保金,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残疾人、对社会都是有利之举。我市各地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据统计,去年全市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达到3208家,同比增长6%,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11908人,同比增长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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