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不戴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搭乘者敲响了警钟。 王某用电动自行车载着何某(11岁),与同方向右拐的小型轿车车身右侧前部发生碰撞,导致何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何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于当日死亡。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认为死者何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何某的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轿车车主、王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证据材料认定的事实,酌情考虑死者何某因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自身损伤承担10%的责任,王某、轿车车主各承担45%的责任。 事故发生时,头部作为人体最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部位,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危及生命的伤情。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无论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还是搭乘人,请一定记得戴好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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