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李睿清 通讯员 任社 新业态的蓬勃发展造福了大众,然而该如何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个问题。由于劳动关系属性模糊化,许多新业态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范某于去年2月27日起为宁波一公司运送家电,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范某缴纳社保。 去年5月至6月,双方因范某损坏配送货物引发工资纠纷。后范某于去年8月1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当年5月1日至6月17日被克扣的工资8036.05元,支付当年2月27日至6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6180元,并要求公司补缴2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 但该公司认为,公司与范某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范某接受公司配送订单具有自主选择性,配送车辆系范某个人所有,并提供了第三方平台协议和范某配送平台的注册信息等证据。经调解,最终公司向范某支付5700元,范某主动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满足三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在本案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首先,申请人除了从被申请人处接受订单外,也自行从某在线平台接受订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地、工作时间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申请人自行安排。再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按件结算运费,申请人通过某在线平台的订单则由平台按月向申请人支付运费。一旦发生运送货物损坏,申请人自行接单的以平台协议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被申请人派单的,则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申请人配送车辆系个人所有,被申请人仅负责提供派单的基本信息。 综上,劳动仲裁部门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但在网络调解过程中,经仲裁员积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该案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