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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6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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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近三年涉海案件审判及司法保护显示——

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亟待完善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利用东海休渔期,到象山县东门渔村开展“送法进渔港”法治宣传活动。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会同嘉兴市自规局工作人员在杭州湾海域对油污事故受污染海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将1.4亿颗贝类苗种放流入海。
照片由宁波海事法院提供

    记者 王佳 通讯员 王舜毕

    近日,宁波海事法院向社会通报了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该院近三年涉海案件审判显示,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打击力度仍需加大,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亟待完善。

    三年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171件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长明显

    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有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独特的岛礁自然地貌和潮间带湿地。

    去年,刘某、袁某在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在这片保护区进行非法捕捞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宁波海事法院宣判,刘某、袁某被判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47499.2元、惩罚性赔偿7009.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此前,两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事要追溯到2021年2月,刘某、袁某共同出资打造船舶,并准备了空压机、潜水服等辅助工具。同年6月至9月,两人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用勾刀潜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非法获利7000余元。

    两人的非法捕捞行为,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宁波海事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海洋是世界上最大的自然生态系统,在实现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任何破坏海洋自然资源、损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数量上升明显。数据显示,2020年至2022年,该院共受理涉海洋生态环境案件171件,比2015年至2019年的79件增加了92件。

    其中,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增长较快,171件案件中,109件属于该类型,占比63.7%,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倾倒建筑泥浆、非法采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

    此外,随着海运经济迅猛发展,船舶碰撞后漏油引发的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系列案件也有所见,主要是在减轻、消除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应急处置和防备措施中,对清防污费承担产生的争议,此类案件通常涉案标的较大,如因“宁大10”轮沉没漏油引发的清防污费索赔纠纷共7件,标的额7600余万元。

    恢复性赔偿推广

    资源损害评估有待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我省持续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修复”理念,也被贯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2021年,周某雇用多人在舟山至福建海域,使用浙江省明文禁止的禁用渔具电脉冲惊虾仪进行捕捞,捕获螃蟹、虾蛄、杂鱼等水产品,渔获物价值约168000元,并进行销售。

    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了直接和间接损害,浙江省海洋水产养殖研究所专家进行了专业评估。专家认为,针对涉案行为,采取在案发海域或附近海域放流鱼苗(鱼种)进行生态补偿,参照《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十三五规划》中提到的海洋类增殖放流投入产出比,折算出周某至少应投入的补偿金额,同时给出了增殖放流品种、品种体长大小、运输方式、放流时间等建议。经开庭审理,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周某分期缴纳增殖放流资金,修复被破坏的海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据介绍,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涉及刑事犯罪占比高,109件案件中99件案件的侵权行为人被检察机关起诉并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官释法说理后,近九成侵权行为人同意调解,愿意拿出资金作为海洋生态修复赔偿基金。

    海洋生态损害鉴定、生态修复极具专业性。实践中,检察机关、法院邀请专家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支撑已是常态。但目前面临的一大难题是,涉海洋生态类的专业评估机构还是太少,且由于海洋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往往不具备事后实地查勘或现场复原的可能,评估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导致出现无法评估或评估准确性不高的情况。

    随着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恢复性赔偿、替代性修复等新的裁判方式、裁判理念逐渐推广适用,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也逐渐成为司法裁判和调解的方式。但关于这类方式如何执行、监督及不能执行时如何应对缺乏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判决、调解的目的和效果落空,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亦无法得到修复。

    保护海洋生态,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文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以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作为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案件非常少,保护合力有待加强。

    突出源头治理

    完善海洋生态修复机制

    筑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屏障,源头治理是关键。

    宁波海事法院目前受理的海洋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基本上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源头是非法捕捞。

    “预防此类犯罪行为,就要从源头彻底切断非法利益链条。”宁波海事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在加强对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保护、最大程度减少误捕等行为对海洋野生动物生存影响的同时,推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化协作机制,从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出售每一个环节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全链条打击,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

    为了更好地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修复,业内人士建议,探索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资源评估机构名录和专家名录,提高评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探索建立由财政、审计、环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海洋渔业、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多方协作机制,包括涉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等机制,设立专门账户进行接收和使用,规范修复资金使用流程,并明确不同损害形态的修复标准并据此实施,确保修复效果。

    当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建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门调解委员会,广泛吸收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及长期扎根基层、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基层干部群众,利用熟人熟地优势,努力把海洋生态环境纠纷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可开设海洋生态环境教育的相关课程,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生态环保与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及涉海行业人员的海洋生态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保行动和环保监督,支持和引导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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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