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征 原本颜色发白的猪肉,经暖红色灯光照射,变得光鲜亮丽……这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让食品看起来更“新鲜”的灯具在业内被称作“生鲜灯”,近年来在各大商店超市、生鲜市场上运用相当普遍。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时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7月27日《武汉晚报》)。 相信许多人有过这样的经历:到食品店买食品,食品柜里的食品看上去光鲜亮丽,色泽鲜艳,但是将食品移到自然光源或日光灯下观察,却发现食品并不新鲜甚至味道难闻快要变质。造成这种错觉的原因就是,食品店使用了“生鲜灯”。 根据用途不同,“生鲜灯”一般分为鲜肉灯、熟食灯、蔬菜灯等。使用“生鲜灯”的目的,不过是给食品“美颜”“遮丑”,让并不新鲜的食品看上去“新鲜”,以激发人们的购买欲望。很显然,使用“生鲜灯”会干扰顾客的判断,是一种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按理说,食品本来是什么颜色,就应该呈现什么颜色,而不是采用人为手段,为其增光添彩,更不应该以此误导消费者甚至欺骗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的真实色泽同样属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范畴,经营者有义务予以真实呈现,使用“生鲜灯”,改变了食品的原本色泽,影响了消费者的感官判断,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话虽如此,但因为对于“生鲜灯”的使用缺乏具体、明确、细致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于食品的监管过程中,往往将监管重点放在食品来源、检验检疫合格证等与质量相关的事项上面,对于是否使用“生鲜灯”,一般采取模棱两可、不置可否的态度。如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就为处理“生鲜灯”引发的纠纷提供了依据。 现在距离《办法》施行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日理应成为《办法》施行前的“演练阶段”。一方面,生产“生鲜灯”的企业应停工停产;另一方面,超市、商店、食品店等销售食品的地方,应开始有步骤地自觉撤掉“生鲜灯”,以适应未来“不得使用‘生鲜灯’”的禁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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