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芮 通讯员 朱宁溪)记者昨天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市资规局会同市交通警察局联合起草的《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公示中。 细读《规定》,记者发现最值得关注的是其对居住类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明确。 全市范围内新建的商品房住宅,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需配建1.2个机动车停车位、0.8个非机动车停车位。也就是说,一个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的小区,至少需要配建120个停车位。这比我市现行的商品房停车位配建标准,即每百平方米配建1.05个停车位的规定,在数量上有所增加。 同时,根据《规定》,每百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需配建1.05个机动车停车位、1.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平方米的租赁住房,需配建0.5个机动车停车位、3.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住宅的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包括临街商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部分等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应超过总车位数的2%。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商品房类执行,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宿舍等参照租赁住房类执行。 《规定》还对办公类,商业类(包含综合商业、专业市场、菜市场),文体场馆类(包含体育馆、影剧院、会展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旅馆、餐饮、娱乐,医院、福利院,教育设施(包含大、中、小、幼院校),游览场所(包含公园),工业仓储等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明确。 此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城市更新项目及城市重大片区的重要建设项目,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综合交通枢纽及周边区域,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区域,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会同城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位、周边道路状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其停车配建指标另行规定。 《规定》还明确,在同一建设工程中包含不同建筑功能的,应按相应指标分别计算停车配建车位,再进行累加。既有建筑改变使用性质,应按改变后的使用性质计算停车配建指标。改、扩建项目的改、扩建建筑部分应按本规定配建停车位。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对《规定》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市资规局官网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子邮箱:645735530@qq.com,请在邮件标题标注:停车配建指标意见建议。 传真:0574-87724420 邮寄地址:宁波市和济街9号(来信请注明:停车配建指标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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