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伍慧)昨日下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截至今年3月,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到了436.46万辆,但是符合消防安全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设施的数量严重不足。 实现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首先要让市民有地方安全充电。《规定》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相关保障措施,加大充电设施的建设投入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民安全充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根据安全、便民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建设规范,指导充电场所、设施建设。 《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责任,确保充电安全。禁止在建筑物的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使用改装、破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池、充电器充电及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充电行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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