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 彪 王某、徐小某曾是夫妻,老徐是徐小某之父。王某前往某医院调取了老徐在该医院治疗时的病历资料,后将调取的病历在其与徐小某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近日,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未征得老徐同意或授权,某医院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违规向王某提供老徐病历,二者均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故判决王某、某医院向老徐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老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1月3日《新京报》)。 个人健康、就医情况等是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一部分。本案中,老徐的病历涉及其本人生理健康,既属于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保护,也属于老徐的私密信息,受民法典关于隐私权规定的保护。处理老徐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本人同意;而隐私权是绝对权,只要老徐没有明言放弃自己的禁止权,任何人均无权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隐私。王某私自调取老徐的病历,无疑侵害了老徐的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 法院判王某向老徐道歉并赔偿,想必谁都没有异议,而判某医院承担连带责任,有人可能觉得有点冤。其实,一点也不冤。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医院未经老徐本人同意,直接向王某提供老徐的病历资料,显然未尽到法定责任。法院判决于法有据。 在数字化时代,医疗信息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变得更加方便,但也容易造成医疗信息泄露的风险。法院的这一判决,彰显出依法保护医疗信息的司法价值导向,释放出依法严惩私自调取患者病历等不法行为的决心,对医疗机构、普通民众具有警示意义。 2023年9月,国家卫健委制定并发布《患者安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强调“严禁任何人擅自向他人或其他机构提供患者诊疗信息”,要求“利用3年时间,进一步健全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建设,畅通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医疗过程中以及医院环境中的各类风险”。医疗机构除了健全相关制度,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严防泄露患者诊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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