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佳 通讯员余宁 沈骋)日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巡回审判,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李某乙、胡某等5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21日至8月29日,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踩点选取杭州湾新区5块闲置空地作为垃圾倾倒场地,组织、招揽胡某等人将大量建筑及生活垃圾从宁波市区运输至上述地块倾倒。经测算,其间,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上述区块倾倒建筑及生活垃圾总面积10787.1平方米,土方量16830.9立方米,共计获利823150元。 根据浙江省环科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非法倾倒的垃圾为有害物质,倾倒填埋垃圾未采取防渗、防雨淋等防护措施,雨天产生的淋溶液直接进入环境,对涉案地块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产生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4708052元,另有地下水长期监测费用63571元,及委托评估、鉴定的费用360000元。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各被告未经审批随意圈占场地、组织倾倒垃圾,并以此非法牟利,不仅严重违反垃圾清运管理制度,而且对所涉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违法情形极其恶劣。判令相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及相关调查鉴定费共计5131623元,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的惩罚性赔偿2354026元,共计7485649元。 对于本案相关被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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