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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 |
王建社 观点提示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同心同德、团结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纽带。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以下简称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重要的法治保障。 以立法形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必须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永恒主题。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要深化爱国主义教育研究和爱国主义精神阐释,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载体、增强教育效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内容,颁布和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是落实宪法规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重大创新举措。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回应人民群众强烈爱国热情,能有效整合社会意识、凝聚价值共识,涵养家国情怀、增进民族团结,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人民力量,坚定不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出台,凝聚和深化了我国百余部法律法规中的爱国主义要求,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爱国主义教育法共5章38条,其主要内容涉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涵目标、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领导体制和工作原则、内容、部门职责、教育对象、实施措施以及支持保障等,涵盖了思想政治、历史文化、国家象征和标志、祖国壮美河山和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国防、英烈和模范人物事迹等方面。爱国主义教育法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爱国主义教育条款的整合、提炼和完善,是保障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成效的基础性、综合性、广泛性立法,弥补了以往由于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所导致的“有法不全”“有法不细”的缺陷。所以,爱国主义教育法对新时代依法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里程碑意义。 爱国是人世间最深沉、最持久的情感,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准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5000多年从未中断的中华文明,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供了历史支撑、理论根基和实践逻辑。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是新时代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爱国情感的凝聚升华,是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必然要求,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法律准绳。新时代新征程,要以爱国主义教育法颁布实施为新起点,把爱国主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爱国主义教育法,要在学习宣传落实上下功夫,在提高内容质量、教育实效上花力气,不断引导全体人民尤其是青少年牢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让爱国主义精神在人民心中牢牢扎根,并发扬光大。 准确把握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践要求,突出抓好青少年和学校爱国主义教育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实施,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规律。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是面向全体人民的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重点在青少年、基础在学校教育,既要注重教育引导,又要注重实践养成,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为爱国主义教育法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思想保障。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的鲜明主题。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爱国主义始终是全体中国人民内心深处的灵魂血脉,其本质就是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没有中国共产党这一主心骨,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主义教育法把党的指导思想,以及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等纳入爱国主义教育体系,旗帜鲜明举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伟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引导人民、教育人民、感召人民,凝聚起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强意志。爱国主义教育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应当坚持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是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并贯穿于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最宝贵的精神财富和核心内容,爱国主义精神深深根植于中华民族心中,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因此,爱国主义教育法十分突出优秀中华文化涵育在爱国主义精神培育中的重要价值和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推进爱国主义教育法治化,有利于涵养国家情怀,赓续精神血脉,固本培元、凝心铸魂,彰显中华文明的巨大价值。中华优秀文化的思想魅力,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神底气,对坚定文化自信、推进中华文化守正创新,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特别强调“国家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这就要求,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好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进强国建设、实现民族复兴需要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尤其需要大批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材。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并不断向社会延伸,拓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有助于引导不同年龄段的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注重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层次性和递进性,整体规划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和内容。结合大中小学不同教育阶段学生的心理认知、情感发展等身心特征,统筹推进大中小学爱国主义教育一体化建设,科学设定各个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任务。小学阶段重在情感启发、初中阶段重在打牢思想基础、高中阶段重在提升政治素养、大学阶段重在增强使命担当,从而形成一套精准对接、循序渐进的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目标体系。与此同时,要致力于在各级各类学校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强、爱国情怀深、严于律己、作风正派的爱国主义教学队伍。要着力挖掘各类课程中潜在的爱国主义教育元素,积极开发其中的爱国主义教育功能,丰富和增强知识传授的道德涵养与精神滋养功能,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中不断厚植青少年的家国情怀。 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广泛深入持久有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是具体的、现实的。爱国主义教育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各地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和各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包括利用红色资源、文物古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各类文化场馆等各类资源;通过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和各种纪念庆祝、民俗文化活动;通过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宪法宣誓等仪式礼仪;通过文艺作品、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各种平台载体;通过以乡规民约、行业章程制度等来感染人、约束人,让爱国主义在每一个人心中落地生根,使爱国主义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规范。 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地红色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发掘其中蕴含的爱国主义精神。走进“身边的红色资源”,用丰富厚重的红色文化涵养爱国之心,是宁波的独特优势。宁波是一座富有光荣革命传统和红色基因的英雄城市,现有革命遗址507处,数量位居全省前列,时空分布广泛,红色文化价值高。浙东抗日根据地是全国19块抗日根据地之一,其中浙东抗日根据地旧址群,遍布四明山梁弄、陆埠、三北洪魏等地,梁弄、樟村四明山烈士陵园、张人亚学堂、大革命时期中共宁波地委旧址纪念馆等一大批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革命遗址与红色场馆,被列为国家和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还有发生在浙东大地的“第一位女区委书记——李敏烈士”“浙东第一枪”“四明山妈妈”“浙东鲁迅学院”“草茅庵建军”等红色故事,人民耳熟能详、记忆尤深。新时代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应充分重视并利用好这些身边宝贵的红色资源和生动的教育素材。通过保护、修缮、复原、创新、发展,形成“红色+”的格局;利用数字化技术的高科技手段,通过嵌入式教育和沉浸式体验,在多维联动中让红色文化“亮起来”“活起来”,让历史照进现实,讲好红色故事、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红色精神。 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配合、综合施策、协同推进。一要形成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二要构建全员参与的共育体系。学校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主战场,但离不开其他责任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努力。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了包括学校、家庭、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责任义务,切实助力提高爱国主义教育的系统性。要结合党政机关的执行效能、科研机构的知识创新、社会组织的人员优势、家庭环境的长期熏陶,集聚资源、整合力量,共同推进爱国主义教育走深走实。要求企业结合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要求基层组织和群体性机构把爱国主义教育融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通过宣传展示、体验实践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获得切身感受、提升思想认识,把爱国情、强国志转化为报国行。三要强化机制保障。各级教育、文旅、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信、文物等部门和各类群团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建立领导责任、工作推进、考核评价、督导问责工作体系,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通过法律的引导,确保教育内容不偏离正确轨道,强调法律的威慑性和监督性,确保爱国主义教育的良性运作。为此,要切实加强与爱国主义教育法相关联的配套制度建设,健全行业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失职行为惩戒力度,切实保障爱国主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 (作者为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新四军历史研究会会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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