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2月5日由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发布,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一、立法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落实落细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积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为了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打造城乡幸福共富之都,保障母婴权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文明哺乳、婴儿照护的需求,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推动我市的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二是明确了母婴设施的含义,是指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及其他照顾婴幼儿的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设施。三是明确了母婴设施的两种类型:一类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乳、婴幼儿护理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专用空间及其设施和环卫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尿布台等婴幼儿护理专门设施;另一类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休息、哺乳、集奶等设置的专用空间和专门设施。 (二)厘清了相关部门在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职责。一是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地落实。二是明确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相关部门、单位的各自职责,提升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的质效。三是明确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母婴室设计图纸开展审查,确保母婴室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四是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应当通过电子地图等方式公布公共场所母婴室分布信息,为公众提供数字化服务保障,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三)明确了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要求。一是对应当建设母婴室的公共场所范围及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的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了规定,并对移动母婴室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二是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置母婴设施,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在没有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时可以统筹利用母婴设施,回应企业实际管理需求。三是对环卫公共厕所内配置尿布台等婴幼儿护理设施进行了规定。四是对母婴设施的管理责任人确定及日常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进行了转致规定,同时对未按照规定向公众开放母婴设施的行为设置了处罚条款,切实保障公众的权益。 (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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