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等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力度。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赠品侵权商家担责“没商量” 司法解释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因此司法解释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解释,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一并起诉,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由这些被告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网店明知商品侵权不作为要“连坐”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新华社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