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人大公告第45号)有关规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度春节期间宁波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慈城镇古县城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区域。具体范围:东至慈城镇东城河沿线、西至慈城镇勤丰村紧邻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边界、南至甬余夫线、北至慈城镇环湖路。 2.宁波栎社国际机场跑道两端各2公里,两侧各1公里的区域。具体范围:鄞州区古林镇的俞家村、施家村、鹅颈村、葑水港村、戴家村;鄞州区石碶街道的栎社村、汪家村、后仓村、黄隘村。 3.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二)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海曙区、江东区行政区域。 2.江北区:中马、文教、白沙、孔浦、甬江街道和庄桥街道北至原火车北站货运线、南至姚江、西至江北大道、东至丽江东路李碶渡段围成的区域。 3.鄞州区:鄞县大道以南、鄞州大道以北、宁横路以西、奉化江以东围成的区域;环城南路以北、奉化江以东、福庆南路以西与海曙区、江东区相连的区域。 二、允许限制区域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批发单位向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配送烟花爆竹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月25日,不得提前配送。季节性零售经营有效期满后,批发单位应在2014年2月18日前,将负责配送的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剩余的烟花爆竹统一回收或代为保管。 (二)宁波市中心城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允许在2014年1月28日至2月15日(农历十二月廿八至正月十六)经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其他规定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应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已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一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视同一并取得季节性烟花爆竹工商营业资质;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网点,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应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批发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配送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应具备相应运输资质,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三)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应由所在区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实行统一配送与回收或代保管。 (四)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应在核准的经营地点经营,不得跨门、占道经营。 (五)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并做到文明、安全燃放。 (六)A、B级烟花爆竹专业燃放类产品应由取得燃放专业资质的人员燃放。 四、举报电话 (一)烟花爆竹违规经营 安监局:12350 (二)烟花爆竹违规燃放 公安局:海曙区81987110、江东区87711110、 江北区87679370、鄞州区88155093。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环保局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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