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4日上午9时,与陕西富平产科医生张淑侠拐卖儿童案有关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在陕西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4名医院负责人获刑。 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司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主任高文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原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主管业务副院长姚军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该院院长王莉免于刑事处罚。 此前的14日,陕西富平产科医生贩婴案被告人张淑侠一审被判死缓。那么,法院为何要严格追究医院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最高获刑一年的判决是否有些轻? 据了解,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从证据的角度上说,判定4人均犯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准确的。”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教授喻贵英说,“并且法院还作了酌情从轻处理,量刑上并不存在‘过重’。” 与此同时,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后,有些群众又发出了“量刑”是否过轻的质疑之声,不理解为什么原院长王莉免于刑事处罚,也不理解为什么原主管业务副院长姚军民和原产科主任高文平最后都是“缓刑”。 对这些疑问,喻贵英认为,此次判决结果主要是以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为依据。 法院1月6日的起诉书显示,失职行为与贩婴案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司欣,其身为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房临时负责人、产科助产士,却听信原产科副主任张淑侠的安排,在胎儿娩出后,没有将新生儿抱给产妇辨认性别,没有进行母婴皮肤接触,没有将产妇和婴儿一同送入病房交给病房护士,仅将产妇只身送出产房交给其家属,放弃了对婴儿的监护,为张淑侠将3名婴儿从产房抱出拐卖留下可乘之机,因此司欣的判决相对最重。 除司欣外,王莉、姚军民和高文平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因为监管不力,管理不到位。 “具体犯罪情节存在严重程度上的不同,与事实结果有远近关系上的差异,那么出现轻重不一的判决很正常。”喻贵英说,“从这一点上看,此次判决量刑是适度、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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