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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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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电动车撞死人,司机状告厂家

厂家未提示超标被判部分担责

  CFP 供图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贺磊 李丹旦 林波

  

  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撞死行人,司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50余万元。随后,司机把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告上法院,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所驾驶的是超标电动自行车,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也是“非机动车”,并没有提示超标,因此,赔偿应由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承担。

  昨天,厂家因未提示电动自行车超标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骑电动车撞死行人

  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左右,北仑的卢某匆匆吃过晚饭,便骑上他那辆没有牌证的电动自行车,赶往工厂上班。

  当晚,空气中弥漫着一层薄雾,道路两旁没有路灯照明,电动车车灯也因电量不足而黯淡无光,但要上班的卢某顾不上这些。

  在行驶到一小区附近路段时,卢某突然发现前方有人在行走,这个人就是邹某,此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仅剩2米,刹车已经来不及,电动车带着惯性将邹某重重地撞倒在地。

  眼看邹某伤势严重,卢某赶紧拨打了120,并帮忙将邹某抬上救护车,又骑着电动车一路跟随。可是,一想到邹某伤得如此严重,自己可能要承担巨额的医药费,卢某害怕了,于是趁人不注意他悄悄地骑车回了家。而邹某则于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卢某挨不住良心的谴责,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公安机关认定,卢某骑的电动车已经超标,应归到机动车的范畴,这起事故系由卢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引起,卢某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随后,卢某被提起公诉。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卢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但之后能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卢某与被害人邹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款50余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3年。

  不过,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车主状告电动车生产厂家

  “购买车辆时明明是非机动车,产品说明书上所称的也是‘非机动车’,怎么出了事故却成了机动车?”一直以为自己骑的是非机动车的卢某对此感到很纳闷。

  不过,经权威部门检测,卢某骑的这辆电动车的确已超标。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公安机关曾委托宁波市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对事故车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车的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分别为35公里/小时和91公斤,均远远高于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系两轮轻便摩托车,而非产品说明书上所称的“非机动车”。也就是说,卢某所驾驶的这辆电动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产品。

  得知这一结果后,卢某认为,这起车祸与电动车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有直接关联。因此,他随后把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厂家赔偿损失50余万元。

  庭审时,厂家却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而非一般的电动自行车,故不受一般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不存在“超速”、“超重”的质量缺陷;在性质上也并非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而是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警示说明缺失即已构成产品缺陷

  一审中,北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说明书明确说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而经检测,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就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卢某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判令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

  厂家不服提起上诉,昨天,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电动车生产厂家在豪华电动车说明书中明确表明:该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辆,却未就该电动车‘超速’、‘超重’的问题进行任何必要的警示说明,这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加剧产品使用的危险性。”宁波中院法官认为,警示说明的缺失即已构成产品缺陷,据此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法官表示,电动车质量缺陷显然增加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为产品缺陷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但同时,卢某在事故发生前已使用涉案电动车较长时间,对其性能有一定了解,而其在行驶过程中对前方交通情况注意不足且在造成事故后驾车逃逸,对事故的发生,卢某的过错是主要原因,电动车的产品质量缺陷是次要原因,所以法庭据此确定了赔偿比例。

  提醒

    超标电动车事故按机动车处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的特点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但电动自行车生产超标、违规的问题也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数。据交警部门公布的数据:去年1月至10月,我市已发生涉及电动自行车上报事故1026起,造成死亡173人、受伤1071人。

  记者了解到,1999年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按照这个标准,宁波街头跑的电动车大多都已超标。一些电动车销售商也表示,市场上不少畅销的电动车都在40公斤以上,平均速度超过20公里/小时,电池续航时间越久车身也越重。

  法官表示,超标电动车不断,与某些生产企业为谋取利益而无视安全和法规有很大关系。为此,去年宁波中院与公安、司法、保监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一旦经司法鉴定认定所骑电动自行车是超标电动自行车,就需比照机动车标准,与其他机动车一样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所有规定。

  法官提醒说,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务必要确认厂家和产品证照齐全,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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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