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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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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热点可与政府部门“一问一答”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昨获通过

  □记者 滕华 实习生 陈旻

  

  本报讯 社会热点、民生大事,以后这些问题将有了新的“民与官”对话渠道。昨天,《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去年6月,我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了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询问。会场上,人大代表们向坐在对面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负责人接连发问,直指最受市民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海鲜污染、餐具消毒……在长达近3个小时的专题询问中,人大代表先后发出12个主题询问,政府部门负责人一一解答,代表们“这个问题我还要问一下”、“请详细说明情况”的追问声不断响起。

  “询问是监督法规定的重要监督形式。2013年我市专题询问的首次‘试水’,监督效果明显,也积累了较好的操作经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杨剑耀说。

  根据《办法》,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群众来信来访或媒体收集的反映集中的问题拟定询问题目。

  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被询问人应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

  专题询问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会将询问情况整理成文字实录,以专题询问意见的形式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海事法院研究处理。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时间内,承办机关应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按一定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相关机构将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被询问机关对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如有必要,市人大常委会可就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做出决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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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