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房伟 通讯员 储昭节 本报讯 昨日下午,记者从市经信委获悉,为进一步促进工业行业龙头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引领带动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我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工业行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述《意见》,我市将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当年新获得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工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意见》还鼓励龙头企业主持制(修)订相关产业领域标准,并对主持制(修)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标准的龙头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此外,《意见》也加大了对龙头企业的税费支持。一经认定,从认定当年连续两年,与其协作配套的宁波市范围内的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增幅达到或超过龙头企业的,龙头企业将可获得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的50%作奖励。而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还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基金。 《意见》还表示,将对龙头企业在本地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和5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并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与此同时,《意见》还在完善要素保障、企业兼并重组、开拓市场、推进“四换工程”等多个方面向龙头企业进行了政策倾斜。 根据《意见》,市工业行业龙头企业是指符合在宁波市辖范围内注册,上年度本地工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单位土地利税额不低于当地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等相关条件的企业。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将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据悉,该《意见》具体将从下个月中旬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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