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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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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须开庭审理

最高法新规自6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六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裁定书将上网向社会公示

  新司法解释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新司法解释还规定,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5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

  之前,最高法院出台过司法解释确立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制度,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公示作用有限,而且未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和具体期限,导致各地做法不够一致。

  服刑表现如何要“全面考量”

  “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新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如何把握这些条件予以明确。

  例如,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第二款就如何考察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问题进行规定,除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予以全面考量。

  第三款特别针对假立功问题专门规定: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指出:“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释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的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的模式正式变成了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保障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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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