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热议 □张玉胜 海南省东方市一位年近80岁的老母亲,多年来一直盼望自己在佛山工作的大儿子李某文逢年过节能回家看看自己,但一直未能如愿。情不得已之下,这位老母亲将儿子告上法庭。禅城法院判令李某文每月除了支付300元赡养费,每年还须回老家探望母亲一次。(5月13日《新快报》) 亲情可以糊弄,法律却并非儿戏。佛山首例“常回家看看”案判儿子每年须看望母亲一次,其意义不仅在于彰显依法维护老年人获得精神赡养权利的司法意志,也是在用具体判例向社会宣示,探望父母既是儿女应尽的道德义务,更是公民不能有违的法律责任。 “常回家看看”入法让探望父母的孝行落实有法可依。正如法官梁菡所言,探视义务的执行有别于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一旦当事人拒不履行该判决,法院不大可能押解儿女去看望父母,但是,可采取拘留、罚款等方式督促其自觉履行探视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予以定罪处罚。由此看来,对于那些无心、无良的不孝之子,的确有必要施以道德教育、舆论谴责乃至法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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