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接手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制售案后,抽调以陈永明为主的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该案涉及面广、案情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众多,光案卷材料堆起来就有2米高,但同时办案时间紧张,任务十分艰巨。 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柳立国等几名主要嫌疑人纷纷翻供,称只将“地沟油”销售他人作为饲料用油,否认明知他人将“地沟油”作为食用油进行销售。对此,陈永明带领专案组厘清思路,决定从细节入手,通过审查证据,反复提审讯问,终于有了发现:“地沟油”在制售过程中对“酸价”有严格要求,公司还有专门的化验员负责测酸价。 陈永明非常敏感地捕捉到了“酸价”这个专业名词,为此他还专门向有关专家请教了很多相关专业知识,得知酸价是作为油脂变质程度的重要指标,“只有食用领域才会有的要求,而流入饲料市场是不需要有这样的要求的。”至此,柳立国为首的犯罪团伙生产“地沟油”并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犯罪行为确定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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