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广阔 2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成都刘先生在某酒楼吃饭被收“包间费”一案在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复庭。法院宣判刘先生败诉,对其要求餐厅退还“包间费”的诉求不予支持。(5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包间费”诉讼案之所以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据说是因为这是新《消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例关涉“包间费”的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这起案件的宣判结果,很可能影响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 此次审判,结果出人意料:消费者败诉了。之前,不管是按照新《消法》的有关条款还是前段时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大家普遍认定,“包间费”属于“霸王条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然如此,在本案中消费者为什么败诉了?是不是法院有偏袒酒楼一方的嫌疑?在笔者看来,如果仔细观察这起消费者败诉“包间费”的案件,可以带给我们很多启示。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被告收取包间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二是被告是否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已将包间的收费标准告知原告。就第一点来说,酒楼的包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消费者在包间就餐所支出的包间费,实际是消费者为其使用包间、接受包间服务所支付的对等价格,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是否允许酒楼收取包间费的情况下,酒楼与消费者之间可就是否收取包间费进行协商,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是否在包间消费的权利。因此,酒楼收取包间费的规定对消费者并无强制性,没有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属于对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再说第二点,按照法庭的调查,消费者在包间点餐时所使用菜单中“三楼包间收费标准”的文字字号及字体均不同于该页其他文字,已经对消费者起到了提示注意的作用。因此法庭认定:在原告接受包间服务前,被告已告知原告包间费的收费标准,并没有刻意隐瞒和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也正是基于以上这两点的原因,所以法庭才判决消费者败诉,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消费者败诉“包间费”案件启示我们,不能因为新《消法》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认为所有的“包间费”都是不合理的,这其中还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以及商家的告知义务。在商家进行了告知,给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情况下,所谓的“包间费”就没有了“霸王”的意味,而只是一种市场选择的行为。对于这一点,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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