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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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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要求提供卖家信息得不到回复

买家一纸诉状把淘宝网告上法庭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陶琪姜 陆晖

  

  本报讯 淘宝网上的卖家承诺相机镜头“假一罚十”,买家沈先生收到货后发现镜头不像真货,要求卖家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卖家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沈先生准备起诉卖家,向淘宝网申请要求告知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然而一直得不到回复。无奈之下,他向法院直接起诉淘宝网,索要相应赔偿。昨天,海曙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案件。

  沈先生称,今年3月22日,他在淘宝网一家店铺购买了三星单反相机镜头一个,价格为3810元。“当时卖家宣称该镜头为全新现货,保修一年,同类产品全国最低价,并承诺‘假一罚十’。”沈先生说。

  3天后,他收到镜头,拆封后发现该镜头没有外包装、中文标识、生产厂商名称、生产地址、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内容,怀疑该产品为“三无”产品。当天下午,他就向该卖家申请退货,并要求卖家按照“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10倍货款。但卖家只同意了退货申请,没有理会他的10倍赔偿要求。

  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想要起诉卖家,他必须先要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于是,4月11日,他通过邮寄快递向淘宝网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淘宝网告知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但一直没有得到淘宝网的回复。

  他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有义务向其提供卖家的相关信息。淘宝网的不作为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淘宝网向其赔偿所购商品单价的10倍即38100元及因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车旅费、邮寄费、复印费等计1000元。

  昨天,海曙法院受理了这起诉讼案件。“以不披露卖家信息为由起诉网络平台,我们也是第一次收到这样的案件。”海曙法院的法官表示。

  法律链接

  今年3月15日起,新《消法》开始实施,其中有不少新的亮点。本报曾对此进行过解读,其中一个亮点便是:加大第三方网购平台责任。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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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