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观众到电影院看3D电影购买的电影票中是否包含了3D眼镜费用?电影院是否有义务为观众提供与之配套的3D眼镜?观众观看3D电影需自带眼镜或另支付10元价格购买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和强制交易? 日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观众刘某状告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3月7日,原告刘某到被告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购买了《机械战警》3D电影票一张,在被告告知观众需自带3D眼镜或支付10元价格购买的情况下,刘某迫于无奈,只好另花10元钱购买了一副3D眼镜。原告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被告向消费者出售3D电影票并收取票费,却不提供与之配套的3D眼镜,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其应返还眼镜费用并赔礼道歉。 被告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辩护称:影院售票台前的观众须知栏中已明确告知消费者3D电影票价中不含3D眼镜费,原告是在知道影院关于3D眼镜的规定后才购买电影票的,被告不具有违约行为,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电影院在提供3D电影服务时是否应免费提供3D眼镜,目前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张家界潇湘影城有限公司在提供3D电影服务时,采取了店堂告示、观众须知等方面的提示要求消费者自带眼镜或购买,原告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支付10元价格予以购买眼镜,应视为原告接受了被告方的约定,故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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