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参加单位组织的K歌活动摔成重伤,是否可认定工伤?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宗案件显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也应属工作时间,受伤教师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据查明,2012年1月10日,教师李丽佳参加学校组织的年会,在聚餐后,又和部分教师到巫溪的“梦逍遥”歌厅唱歌,其费用由学校支付。在唱歌中,李丽佳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股骨头坏死”。2012年5月15日,李丽佳向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随后,李丽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系巫溪中学的教职工,巫溪中学在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集体活动,而非原告等人的私人行为,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所组织的集体活动也应属工作时间,不应狭隘地将原告的工作理解为仅在教学时,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据此,法院撤销巫溪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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