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滕华 名城、名镇、名村,是宁波千年历史最重要的物质承载,凝结着这座城市的记忆和情感。昨日,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这意味着宁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走上立法道路。 鼓励公民利用历史建筑开展经营活动 到目前为止,宁波共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个、名村2个,省历史文化名城1个、名镇2个、名村2个,市历史文化名村10个。但近年来,这些历史明珠却遭到了一定损毁。 针对一些现实问题,《草案》在相关保护细则上进行了突破。比如,《草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历史建筑所有权或使用权,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规定政府可依法设立国有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集体控股公司,具体参与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和利用,依法享有收益。规定名村内历史建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通过保留其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或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出让,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政府可依法收购历史文化名村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对严重破环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罚 《草案》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予以重罚。如在市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有开山、采石、开矿,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草案》规定,宁波历史城区的范围是指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围成的区域,以及奉化江、余姚江、护城河、北斗河等水系围成的城廓。在历史城区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给水等管线应当在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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