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璟璟) 记者昨天从市规划局了解到,《宁波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征求意见稿现已起草完成,目前正在宁波规划网上进行公示。该征求意见稿涉及城镇居民住宅改建、重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违建处罚等相关规定。 意见稿提出,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居民住宅所有权人的原有住房经依法鉴定属于确需改建或者重建的危房,或者因不可抗力原因损毁灭失的,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在原址上申请改建、重建,但不能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不能突破原建筑基底,不能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能增加原建筑高度,还要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 这就是说,如果房屋损毁了,房屋业主是可以申请重建的。不过,重建的建筑,建筑面积、楼层高度、底座位置,要和原来的建筑保持一致;设计方案还需考虑改建或重建的建筑与周边环境协调,原有的技术标准和日照要求不能降低。 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法定审批权限的,还应当附具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还应当征求这些相邻关系人的同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改建、重建方案前,应当将方案进行公示。申请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手续。改建、重建工程竣工后,在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后,当事人方可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此外,针对目前有居民在装修过程中需要提前审批的流程,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不改变建筑格局的前提下,建筑内部装修、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不需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意见稿还对违建处罚提出要求。违法建设涉及下列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这些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