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这标志着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迈出了第一步。 报告指出,在整体意见上,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就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报告说主要有两大类意见。一类意见提出为了确保选举的庄严性及能够让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纲和理念有充分认识,有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另一类意见则认为毋须就候选人数目设限。在提出需要设定候选人数目的意见中,因应过去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数目大致在2至3人,有些意见提议可将候选人数目定为2至3人;也有部分意见提出其他数目。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其中第一步便是“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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