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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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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拟由
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据新华社电 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对行政诉讼期限适当延长。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2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修改情况汇报时说,有些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只有三个月,当事人很容易因超过起诉期限而失去请求人民法院救济的权利,应当适当延长起诉期限。综合各方意见,二次审议稿将起诉期限“三个月”延长到“六个月”。此外还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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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