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孙乔) 江北一小区业主老王最近遇到了件麻烦事,因为他在自家门前的过道上堆放了物品,做了移门,结果被隔壁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原状。 去年上半年,老王对家里进行再装修。其间,他在自家门前的过道上放置了桌板、烘干机等物品,并安装了移门。邻居杨先生认为这部分过道虽然自己走路不经过,但它本身就是住宅的共有部分,不能单独处理。他发现后,立即联系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多次与老王联系沟通,但效果不佳。于是,杨先生就将老王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走廊公共区域的移门及其他构筑物,恢复原状。 一审开庭时,老王到庭答辩称:自杨先生起诉后,他已经拆除了移门等物品,剩下的还有可移动的洗衣机和水斗,固定的移门槽、晾衣杆。他认为,既然是公共区域,那自己当然有权使用,可移动的东西随时可以拿进去,对杨先生也没有影响。 江北法院在一审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对共有权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公约有权合理使用,但使用时不得危害他人的权利。 老王家门外公共走廊是共用部位,应为该层住宅各业主共同拥有,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老王未经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走廊安装了移门、晾衣杆等物品,侵害了原告杨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因起诉后老王已主动拆除了移门,故江北法院支持杨先生要求拆除走廊公共区域的其他构筑物,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判决老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走廊公共区域的构筑物,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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