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冯筏) 租来的店面房刚装修好两个月,却因故被法院依法查封。这样一来,装修的费用、营业期间的损失该找谁算?店主因此将房东告上了法庭。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该案。 2013年8月,秦女士与朱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朱女士的两间店面房用来经营美容店,租赁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秦女士开始装修店面。2013年10月,秦女士的店如期开业。但才开业不久,秦女士就发现店里经常会有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来骚扰,声称追讨债务。其后,秦女士才知道,原来自己承租的其中一间房屋并不是朱女士的,而是在朱女士的儿子王某名下。王某因对外欠款,这间房子被抵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4年4月,秦女士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朱女士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4个月的租金,赔偿装潢损失共计15万元。 在庭审现场,被告方答辩表示,按照合同约定,租户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需事先通知房东,被告方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装潢,因此发生的损失应由本人自行承担。 原告方表示,租赁当时,被告就知道原告一定会进行装潢,而且在装潢过程中,被告也前来查看过,因此并不存在擅自装潢的情况。原告方认为,朱女士在租赁当时就已知道房子进入执行程序要被拍卖,却依然将房子出租给原告方,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房屋已被依法查封,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作为承租人的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予以支持。 关于租赁房屋装潢费的赔偿问题,当法院执行局通知双方该房屋已被查封时,应停止装修并清空房屋。后来所进行的对该房屋的装潢,原、被告均有过错,但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过错主要在于被告。被告应赔偿原告装潢费损失的70%。 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朱女士赔偿秦女士装潢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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