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宁波/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9月17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按内部规定开除员工惹来官司,法院认定:

未经民主程序的公司制度
不能作为解雇依据

  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焦川) 一员工在公司内打架,公司以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为由将其开除,该员工不服,与公司对簿公堂。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动手打伤同事被解雇

  今年47岁的冯先生在宁波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从事产品加工工作已有3年多了。去年11月,他的姐姐与同事刘先生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冯先生赶到现场劝阻,之后加入到骂战之中。双方撕扯时,冯先生一拳打在刘先生嘴角,将其打伤,其他同事纷纷上前劝架。之后,冯先生支付了刘先生相应的医疗费。第二天,公司作出了对冯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公司认为,冯先生无故挑起事端并动手打伤同事,造成生产秩序混乱,影响极坏。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非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发生争吵、打架的,公司可以对主要责任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因此,公司根据管理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雇了冯先生。

  冯先生不服,他认为,公司的这一规章制度没有告知劳动者,不能够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公司制度未经民主程序

  事后,冯先生提出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向镇海法院提起了诉讼。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而在本案中,解除冯先生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该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可并没有证据证实,《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劳动纪律的条款经过了法定的民主程序,且冯先生对此并不认可,故该条款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冯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一些企业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但是制定的程序并没有严格依法进行,对规章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培训,那么以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会产生违法解除的风险。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