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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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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飞行员跳槽遭航空公司索赔

最高的被判赔182万元

  CFP供图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李丹旦 龚静

  

  6名飞行员欲离职,遭航空公司起诉,被索赔包括培训费、飞行资格养成费等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近日,宁波中院审理了此案,判处该6人向航空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据悉,这是宁波中院受理的第一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上诉案件。

  6名飞行员

  在合同期内要跳槽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要与现在就职的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

  东航浙江分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案件诉请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市中院合议庭多次集体阅卷、讨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番沟通。

  经了解,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浙江分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如今已是机长。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要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分别被判赔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吴某等6人提前与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吴某等6人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该通知到达三十日后,即发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东航浙江分公司应依法为吴某等6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终,经公开开庭审理,市中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判决吴某等6人向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浙江分公司则为其6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从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寻常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但联系到飞行员的特殊职业身份,这一个案就有了一定的普遍意义和社会影响。当前航空业迅猛发展,飞行员缺口较大,呈现出“劳强资弱”的态势,而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与否又影响着飞行安全这一关涉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既维护好飞行员作为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本土航空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最终促进航空业劳资关系的和谐构建,成为法院在办理此案时反复斟酌思考的问题。最终力求让判决结果既满足飞行员自主就业的意愿,又能弥补航空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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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