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孙乔 今年9月初,市民林先生和妻子看中了江北某个有特价房的新开发楼盘。在签完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林先生应邀参加了开发商举办的新老客户答谢活动,没想到,因为在活动中中了特等奖,却引来了一连串的烦心事。 抽奖中得1万元购房抵用券 活动当天,作为新购房者的林先生收到了业务员发来参加抽奖的微信,微信上写明,活动以闽南地区特有的“博饼”形式展开,设立了“状元”、“进士”、“举人”以及参与奖。而幸运的林先生,所中的正是“状元”特等奖,对应的奖品是1万元的购房抵用券。 券的背面,还附上了抵用券使用说明,即凭该券可在购买该房产住宅时,作为优惠直接扣减总房款,有效期至9月30日,过期无效。同时该券不记名,不可挂失,不可折算现金。 想兑奖却被设置重重障碍 于是,林先生找到开发商想立即兑现,可接待的经理却告诉他,因为他购买的是特价房且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已备案,就没有办法从房款里折抵了。由此,该经理建议林先生,将券转让,以前中到特等奖的客户也是这么操作的。 但林先生对这个答案并不满意。他认为,转让之后肯定不能按券面的价格拿到现金,而自己仅仅支付了首付。既然承诺“抵扣总房价”,为什么不能从自己未付的余款里抵扣呢?对此,开发商表示,按揭部分无法抵扣,且一旦抵用券过了期,他们也不会给林先生现金,最多拿些礼品来抵。 上诉后得到8000元现金等补偿 此后,林先生也去售楼中心交涉多次,但依旧得不到合意的解决方式。眼看期限将至,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斥责开发商的解释与兑奖券的说明相违背,其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已构成违约,还违反了“诚实信用”和“禁反言”商业道德原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兑现奖金承诺,并赔偿他因此事所产生的误工费及交通费。 江北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将此案移至小额速裁组。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官先做起双方的思想工作。林先生坚持,应该拿到万元现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即使要折抵现金,也需要扣除20%的税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开发商给予林先生8000元现金,并赠送小家电作为补偿。林先生对这个结果还算满意,最终撤诉。 法官提醒,商家促销应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而不能仅以后期的宣传效果来衡量。就像抵用券说明所写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过是一纸不平等的空文。消费者在参加活动的时候,也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忽略了奖项设置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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