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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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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尚未到手
竟已开通大半年

消保委:经营者擅自开卡属违约

  本报讯(记者 谢舒奕) “时间都去哪儿了?”近日,家住江北区的袁女士找到记者,称自己去年年底在位于北岸琴森小区附近的“美日健身”办理的一张健身年卡,还没来得及取卡消费就被告知已经开通了大半年之久,“一次都没消费过就要到期了,这事太蹊跷了!”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解。

  据袁女士回忆,美日健身业务员于去年11月份推荐其办理预售年卡,她支付799元后,双方于12月1日签订协议。不过随后她到店消费时却发现该店正在装修,工作人员告知2014年3月中旬左右才能正常营业。

  重新开业后袁女士再次前往,不料发现装修气味较浓,故决定延后开卡,“当时询问柜台女业务员,对方告知拿到卡后才算正式启用健身卡,所以我没拿卡就离开了。但是今年9月初再次去,与该店私教业务员协商开卡之事时,才得知我的卡早已开通,时间是2013年12月1日。也就是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已经开卡。”

  袁女士称,她对开卡一事毫不知情,其间该店也没有书面告知,就连口头传达也没有。“事后虽有相关经理出面称会向上级汇报,但是最后处理结果一拖再拖。这是健身馆内部管理混乱,对于消费者不负责的表现!”她说。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该店相关负责人邓经理,邓经理表示,袁女士的卡之所以会于去年12月份开通,原因在于系统默认开卡日期自签约日期起,属于按照协议自动开卡。而袁女士以为拿到卡后可以随时自行开通,应该属于与工作人员沟通不充分导致。

  随后,邓经理将此事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给出最终处理结果。他表示,同意对袁女士之前流失的健身时间进行追加,重新开卡时间以袁女士的首次消费时间计算,“近期将与袁女士约定时间到店更改协议。”

  对于上述消费纠纷,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认为,如若经营者最初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中并未提及期间需要装修暂停接待等内容,后期内部系统却根据最初协议时间自动开卡,那么属于经营者违约在先。因此,消费者可以同意将开卡锻炼的时间向后延,也可以提出解约要求。

  不过,周丽娟同时提醒,为了维护好自身权益,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合同前,最好仔细研究由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后,尽可能把商家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补充到格式合同里,以便在消费权益受侵时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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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