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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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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过托运费
还要付5元提货费?

物价部门:这属市场调节价,
但要事先告知并公示

  本报讯(记者 沈之蓥) 11月21日,邬女士报料,大学同学从台州给她寄了一大袋柚子,已付过托运费,等她去物流公司提货时,对方要求再付5元钱提货费,不付的话,东西拿不了。“收这个钱合理吗?”她质疑。

  11月18日,邬女士的同学从台州玉环将货发出。第二天,邬女士去位于鄞州古林的一家物流公司提货时,被告知要付5元“提货费”。

  邬女士告诉记者,台州那边的发货点并没有告知有这笔费用,这家物流公司也没有挂出关于此项收费的公示价目表,“当时我反问,托运费不是已经付过了吗,为什么还要给钱,这不等于收取两笔费用了吗?对方答复,这是公司规定,一直在收的。”

  不给钱,东西拿不到,邬女士无奈,只好付钱了事。

  邬女士提供了一张台州玉环一家托运站的发货单,上面对保管费和场地存放费都有收费说明,但并没有“提货费”一项。

  台州这家托运站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跟古林的这家物流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站点互用,用来放客人的货物,“如果卸货点是我们公司自己的站点,一般是不收提货费的,如果是合作方的地方,很多都在收。”

  邬女士随后将此事向鄞州区物价监督检查分局反映,工作人员很快与物流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局工作人员说,此项服务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

  “发货点应该事先告知有哪些费用,收货点收取提货费要进行公示。”工作人员说,他们联系了物流公司负责人,责令对方对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且要与各个发货点联系,事先将这笔费用告知发货人。

  古林这家物流公司负责人贾先生表示,他们已经重新张贴了收费标准,“以前也有公示的,写有收费标准的纸没贴牢,掉了。”

  他表示愿意退还邬女士的5元钱:“其实很多物流公司都在收的。这件事对我来说是一个启示,怎么做才能更完善一点。”

  邬女士告诉记者,她不会再跑一趟去要这个钱。“我并非为了5元钱,如果确实是合理的收费,我认同,我要的只不过是这笔费用的说明,希望物流这个行业能够更加正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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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