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滕华 通讯员 邓天武) 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月人均588元调整至660元。此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县(市)和宁波杭州湾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根据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备案后与城区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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