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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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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赠房给儿子后又反悔

法院判决撤销赠与协议

  本报讯(记者 殷欣欣 通讯员 冯筏) 母亲刚签完协议将房子赠与大儿子不久,双方就起了矛盾,接着大儿子将母亲请出家门,并起诉母亲要求确定协议有效,结果败诉。

  为了让大儿子彻底断了念想,母亲接着起诉大儿子,要求确定这个赠与协议无效。最终,这场母子房产协议大战以母亲胜利告终。

  老周家有4个儿子,老周夫妇早在1986年就针对房产和养老问题与4个儿子作出约定:因为大儿子周某居住有公房,就不再享受家里的房屋安排,作为对等条件,同时也不负担父母的生活费和百年之后的费用,周某的3个弟弟和父母分别享有位于奉化岳林街道的4间房屋。1993年周某的父亲逝世后,3个弟弟也如约赡养起了年事已高且患有中风的母亲。

  2013年,周某得知母亲、兄弟居住的房屋将被拆迁,于是要求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马上把母亲接到了自己家中。之后,周某拟了一份协议书,提出将母亲名下的木结构房屋中一间约29平方米的房屋赠送给周某,当时88岁的母亲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谁知母亲签完字,周某就把老人送还到了自己3个弟弟家里。周某的行为让他的母亲深感不满,于是对之前协议赠房一事反悔,并拒绝配合过户。

  2013年10月28日,周某起诉母亲,要求法院确认协议中那间29平方米的房屋为自己所有。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周某和母亲已达成房屋分割协议,但是事后母亲不同意将房屋分割给周某,且双方也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周某的母亲。周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被驳回。

  而母亲为了彻底让大儿子对自己的房子死心,今年8月11日,母亲又把大儿子周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之前与自己儿子周某签订的那份协议书。

  母亲认为她与儿子在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并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更何况事后她也已多次向周某表示撤销该赠与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书》属于赠与协议,原告作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协议书中的房屋仍然登记在原告名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可以撤销该赠与协议。之后,被告周某不服判决又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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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