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亦茗 任才峰) 员工擅自操作公司一台机器导致伤残,后来反而起诉公司。近日,慈溪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子。 去年上半年,慈溪某公司卖给他人一台起重机。起重机送到后,公司又将该起重机的安装作业发包给王某,但王某无安装资质。第二天,王某雇用朱某等人前去安装。 王某事先已经向朱某等人交待,不要操作起重机的电动葫芦,电动葫芦要由王某自己操作。但朱某未听从王某的指示,擅自调试电动葫芦导致右手受伤,当即被送往人民医院,后转至上级医院治疗,此后又多次门诊复查。经鉴定,朱某右手食指及中指损伤,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随后,朱某向慈溪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与王某赔偿他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朱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朱某受雇于王某即为提供劳务一方,王某为接受劳务一方。朱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在作业过程中,因未听从王某的指示,擅自调试电动葫芦导致自己受伤,自身也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减轻王某的责任。 根据本案实际,对朱某的损失,宜由朱某、王某各分担50%。而该公司明知王某不具备安装起重机的相关资质,仍将起重机的安装作业发包给王某,故该公司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慈溪法院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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