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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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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登报通知权利

一公司如此解聘员工被判违法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焦川

  

  解除劳动合同前,原本能够直接联系到劳动者,镇海一公司却舍近求远,通过登报的方式公告通知劳动者,而劳动者因没看到通知错过了最后期限。昨天,这家公司如此解聘工伤员工被判违法。

  

  

  工伤后仍保持劳动关系

  李先生是江西人,今年50岁,2007年到镇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工作。2009年1月,李先生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2009年1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签订合同当天至2013年10月31日止。

  经过协商,李先生与公司于2010年11月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李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工资等,共计5万余元。

  因李先生经过医院诊断,不能排除以后会出现工伤复发的可能,双方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公司继续为李先生缴纳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李先生作为事假处理,不享受任何待遇。如果李先生在两年内经鉴定确认为工伤复发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

  2012年11月14日,李先生经镇海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系旧伤复发,经过手术治疗之后,李先生于2013年5月9日被鉴定为工伤七级伤残。

  

  突然被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6月21日,公司在宁波某报纸上刊登通知,要求李先生在6月24日前回去上班。但李先生没有看到报纸,不知道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

  去年7月1日,公司向李先生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不按规定到岗上班。

  去年年底,李先生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费用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时,李先生对于单位登报通知其回去上班有较大意见,他说,自己工伤之后经常去公司领取生活费,6月24日才去过公司,公司根本没有提出让他回去上班。

  同时,李先生还经常给公司一名管理人员打电话要求工伤赔偿,每次去领钱的时候都需要这名管理人员通知公司财务才能领取,所以公司有他的联系方式。

  “完全可以直接通知我的,为什么要采取登报这种方式呢?”李先生说。

  

  公司滥用登报通知权利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先生存在工伤复发的可能,李先生与公司在2010年11月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双方保持劳动关系,李先生作为事假处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协议解除。双方约定如果李先生出现工伤复发,按照工伤保险规定处理,那么李先生在工伤复发后仍然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在李先生被鉴定为工伤复发并进行完二次手术后的休息期间,李先生每月都会去公司领取生活费,并按照公司的要求填写借据。

  根据公司提供的借据显示,李先生在2013年2月4日、3月25日、4月22日、6月21日的借据上均签名确认,这表明李先生在这几天均去过公司,公司要通知李先生回去上班完全有条件直接告知李先生。但是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直接通知李先生上班、李先生拒绝回去上班的情况下,采取登报这种李先生难以获取信息的方式通知,确实存在不妥之处。

  另外,双方在工伤复发前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约定李先生自签订协议的次日起作事假处理,不享受任何待遇,从此约定可以看出公司在李先生工伤后也并没有让李先生回到公司继续上班的表示。

  因此,公司以已经登报通知李先生上班,但李先生不按时回公司上班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昨天,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当今劳动力市场中,由于劳动者流动较快,用人单位在没有办法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多采取登报的方式完成送达的程序,这在司法实践中也多被视为有效的送达。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能够直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却滥用登报通知的权利,并以此作出有损劳动者权益的决定,那么将承担决定违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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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