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思勤 通讯员 晓禾 焦川 小陈向朋友于某借钱,却无力偿还。于某连夜带着六七个人,拉着小陈来到小陈70岁的外婆钟女士家里,让外婆钟女士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字。不久后,于某将小陈的外婆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前几天,镇海法院的1名审判长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了“1+6”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外孙的借款,外婆担保签字 去年9月,鄞州的于先生到镇海法院起诉,要求钟女士返还借款。于先生称,他和钟女士的外孙小陈是朋友,去年3月,小陈为买车向他借款,他就为小陈支付购车款、税款和保险等费用共计29万余元,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到了8月,小陈出具了一份借条,并以其外婆钟女士作为担保人签了名。然而,小陈一直没有还款,因此,于某要求钟女士还款。 钟女士今年已经70岁,突然被人告上法庭,非常吃惊。“我的确在借条上签过名,可是,当时的情况让我很害怕。”阿婆对法官说,她和老伴住在农村,因心脏不好,每天都早早睡下。那天晚上9点多,四个人闯进了她家,一个是自己的外孙小陈,另外两男一女都不认识,门外还停着两辆车,好几个人在外把风。 “我吓坏了,不知道这些人要干什么。外孙说,他欠了对方钱,不还就会被打。我打电话给小陈爸爸,可刚跟他说上话,电话就被他们几个拿走了。他们跟我说,小陈的爸爸答应还钱,不过要等他出差回来,让我先给小陈作担保。”阿婆说,她当时特别害怕,对方围着她,要她签字,她就签了,只希望求个太平。 由于此案的事实查清存在困难,镇海法院决定,由1名审判长和6名陪审员组成“1+6”模式对案件进行审理,6名陪审员着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陪审员认定,签字是被胁迫的 开庭之时,原告于先生坚持让钟女士还钱,而钟女士显得十分紧张,由于耳背,时不时需要陪她一起到庭的小女儿进行传话协助。阿婆一直向法官解释,说自己是无辜的,是为了求太平才签的字。 经法庭调查,小陈确实欠了于先生购车款项,小陈无力偿还,而小陈的父母和阿姨也拒绝帮小陈还钱。于是,8月5日晚上9点,于先生与小陈等一行六七人前往钟女士的住所,小陈书写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借条书写内容“今借到于××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钟女士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按手印。其中“担保人”三字为小陈书写,担保人签字位置的“钟 钟××”及落款“2014年8.5晚上”为钟女士书写。 经过审理,6名陪审员认为,原告于先生在晚上9点带领与纠纷无关的多人至两位70岁老人的住处,并非正常处理纠纷。况且事发当时钟女士和丈夫均已睡下,但于先生一行多人仍坚持进屋,可见态度强硬。钟女士陈述其因害怕外孙陈某被打,内心害怕恐惧,迫不得已才签字,较为真实可信。 小陈借款是在3月份,而借条是8月5日写的,原告于先生带领多人找到小陈要求其还款,小陈联系其父母和阿姨未果后,于先生随即到小陈外婆处。钟女士在涉讼借条上签字并非发生在借款发生之前或同时,而是在陈某欠款未还的情况下。于先生知晓主债务人陈某缺乏还款能力,至钟女士处的目的在于要求提供保证,以保障款项的清偿。因此钟女士陈述原告方人员迫使其按手印较为真实可信。 此外,借条内容包括“担保人”三字均为陈某书写,担保人处“钟 钟××”及落款“2014年8.5晚上”为钟女士书写。若被告自愿提供保证,签名应为连贯流畅,连写两个“钟”可以反映出被告钟女士内心害怕和恐惧。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于先生基于小陈和钟女士的身份关系,带领多人在晚上至被告处,使钟女士内心害怕外孙陈某被打,对钟女士精神形成胁迫,迫使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钟女士签名提供保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钟女士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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