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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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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临保期”食品未提醒消费者

糕点店被行政处罚

  本报讯(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宋哲南 周洁瑾 范凯红) 近日,李先生在宁波鄞州某大型糕点连锁公司的分店预订了832个麻饼,保质期为30天,共计1664元,双方约定了提货时间。这些麻饼,李先生是准备用于几日后女儿婚礼上分发给亲戚。糕点店店员接受该订单,并表示麻饼是现做的。

  然而,在女儿婚礼后的第二天,经亲戚提醒,李先生发现所购麻饼中部分生产日期已经过期。显然,李先生拿到的部分麻饼并非现做,而是临近保质期食品。对此,李先生非常气愤,前往糕点店要求赔偿。但糕点店店员以事先不知情为由,不予理会。于是李先生拨打了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接到投诉后,鄞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介入开展调查,区消保委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食品安全法》、《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凡是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都需要有明确的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质期;其中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食品,临近保质期为10天。

  现场检查发现,该糕点店未能提供2年内的进货查验记录,糕点店店员在出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时未提醒消费者。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糕点店作出行政处罚。消保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一定要及时仔细查看生产日期,即便是“私人订制”,也要多留个心眼。同时也提醒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关,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加强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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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