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史娓超 通讯员 施兆万 范凯红) 最近,市民蒋先生终于拿到了自己卖房应得的最后一笔尾款。此前,因房产证中途被中介和买家擅自过户,蒋先生一度因无法拿到这笔钱烦恼不已。而针对这一案例,鄞州消保委提醒广大市民,二手房交易时房产按揭贷款流程存风险,产权转移与资金交付应同步。 2013年11月初,蒋先生通过宁波某大型房产中介,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的商品房出售。买主李女士在上门实地看房后表示满意,于是双方在2013年11月30日,在中介的指导下签订一份《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90万元,定金5万元,首付20万元,余款70万元待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一次性付清。 此外,中介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款清交房,提前交房的风险与中介无涉。二份合同双方都确认签字。2013年12月中旬,李女士在支付40万元房款后,要求余款办理按揭贷款,蒋先生表示同意,中介也承诺,房产证由中介保管,等余款到账后再交付房产证。 但意想不到的是,蒋先生的房产证在交由中介保管期间,李女士竟然单方面与中介工作人员达成协议,擅自将房产证过户并随后办理了抵押贷款。而在此之后,蒋先生却无法拿到这笔房产交易的尾款。蒋先生事后得知房产证已经被过户后,为时已晚,对方电话也不接,该中介也对蒋先生采取不理睬的态度。无奈之下,蒋先生找到鄞州区消保委进行了投诉。 鄞州区消保委认为,中介与双方签订的《宁波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中介与李女士擅自将房产证过户存在违约行为。在消保委的多方调解下,李女士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分期付款;中介方也承认工作有失误。蒋先生表示接受这样一个调解结果。 鄞州区消保委指出,房产中介有义务告诉交易双方相关权利义务、注意事项及买卖风险,监督双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但在该起消费纠纷中,中介却违反操作规则,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帮助其中一方办理房产证过户,致使另一方的利益陷入险境。对此,中介方应当承担较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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