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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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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家政服务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出炉

消费者遇家政服务欺诈
将可获三倍增加赔偿

  本报讯(记者 史娓超) 在家政服务业迅速发展、相关消费纠纷同步激增的背景下,《宁波市家政服务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于昨日正式出炉。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份在家政服务领域制订的消费维权办法,同时也首次对家政服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首先对家政服务人员和接受服务消费者的责任和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其第十三条规定,家政服务人员应如实提供有效身份、学历等证明材料,特别是提供健康状况证明材料。此外,经营者发行家政服务消费卡时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约定并明确以下内容:价格、服务标准、优惠条件、有效期限、有效次数、使用权限、使用地点、续费升级、遗失补办、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

  该办法明确指出,家政服务中以下四情形属于欺诈行为: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冒用等级家政服务企业,雇用星级服务人员做“托儿”欺骗消费者;承诺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内无偿调换(消费者支付家政服务人员工资除外)而不履行的;采用其它欺诈手段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办法规定,经营者利用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有上述欺诈行为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此外,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在家政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低于成本价格或哄抬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政服务人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了解,该办法现已被纳入宁波市消费信用评价系统。对从事家政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记录在案并规定相应的记分。

  据介绍,该办法将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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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