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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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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普遍偏低
追责制度有待完善

代表委员聚焦国家赔偿问题

  据新华社电 如何解决国家赔偿申请难、获赔难、追偿难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彰显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两会代表委员们展开了热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14年,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但突出的问题是,这其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并不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记者梳理2015年地方高院所做的工作报告发现,大部分省市的赔偿比例都比较低。例如2014年,上海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2件,决定赔偿2件;广东审结253件,决定赔偿53件……马怀德告诉记者,赔偿义务机关更多倾向于不愿意赔偿,或者不希望承担否定性评价的后果;而且,一些地方赔偿经费没有实行财政预算,这更加剧了赔偿难。

  不仅是申请难、获赔难,冤错案受害人在实际维权中,还常常遭遇索赔高、赔偿低,由此直接导致国家赔偿案件难以息诉。

  “现行赔偿标准偏低。”马怀德表示,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是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他财产损失也只赔偿直接损失,因无辜入狱造成的收入减少、房屋损失、伸冤费用、交通费、住宿费等,都没有列入赔偿的规定之中。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建议,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害、被冤枉坐牢的名誉权荣誉权损失、回归社会的费用都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此外,《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追偿制度却一直处于“休眠”状态,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责也迟迟不见动静。

  “冤假错案一旦被认定,政府机关就应该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该罚钱的罚钱,该问责的问责。”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应该对《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完善追偿的机制,细化追偿标准,建立追偿程序、结果公开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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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