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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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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发帖称购买的尿不湿有问题 商家将发帖人和论坛告上法庭》后续报道

法院调解后发帖人向商家道歉赔偿

法官:网上发帖不可“任性”

  

  □记者 黄金 通讯员 周利明 北璎

  

  在论坛上发帖称商家卖的尿不湿给孩子用了以后,孩子屁股红肿还进了医院。这个帖子在网上发帖后,引起了众多网友围观。帖子涉及的商家很快站出来表示,这个帖子存在恶意诽谤和诋毁的行为,并最终到北仑法院起诉了发帖的网友和论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全省首起网络名誉侵权案件(本报曾在1月14日对此案予以报道)。3月16日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协议,发帖人向商家道歉,并赔偿1元钱。

  商家起诉网友发帖恶意诽谤

  今年1月,原告宁波又一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一猫”)起诉至法院,称自2014年12月起,“月光光照荷塘”等三个网友先后在宁波本地某知名论坛上发帖,认为使用了在又一猫购买的尿不湿后,孩子下身红肿并入院就医。又一猫认为,这几个网友“恶意发帖丑化又一猫服务态度,恶意编辑图片诋毁又一猫员工对待客户态度傲慢等”。宁波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该论坛的经营管理者,还对帖子作了置顶处理。

  又一猫认为,发帖人的恶意诽谤、诋毁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等,并造成原告在双12期间销量骤减的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信息公司和网名为“月光光照荷塘”的鲁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判决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发帖人表示愿意向商家道歉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积极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鲁某表示,其发帖所称的内容,并非其个人虚构,而是QQ群中的朋友亲身经历。

  “我们没有恶意诽谤,只是平时就热心网络,也希望通过网络这个平台让商家对产品质量更加重视,给我们消费者一个透明的消费环境。”鲁某说,他们只是行使了消费者批评监督的权利。

  信息公司表示,另外两名网友是通过微博账号登录论坛的,无法确认真实身份信息,法官在与微博管理方沟通后,也确认无法找到另外两名发帖人信息。

  又一猫则坚持认为,无论是鲁某,还是委托其发帖的真实使用又一猫产品的用户,都无法证明孩子红屁股的问题是使用尿不湿导致的,在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尿不湿存在问题时便发帖称是尿不湿的质量问题并隐含其可能是假货的信息,实属不妥,也确实给公司带来了损失。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鲁某在本地媒体及发帖论坛上刊登道歉信,费用自行负担,并赔偿又一猫经济损失1元。又一猫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上发帖不可“任性”

  网上发帖也可能成被告,对广大网民来说,比较关心的是网上发帖要注意什么,网络平台应该注意什么,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昨天,记者就此咨询了法官。

  网络侵权这几年来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具体到各家法院,案件数量还是相对较少,无论是2012年的司法解释,还是2014年的最高院新规,都重点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对网络用户并没有太多的变化。

  对普通网络用户而言,要构成侵权的话,一般要具备四个要件:特定的受侵犯人,侵权行为存在,要有损害事实且事实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有过错。

  普通网友发帖总的来说是要把握好正当的监督批评度,至少说的人、事都要是真实存在的。法官建议大家发帖时要表述真实的人、真实的事件,不要随意编造。

  对网络平台而言,出现网络侵权纠纷要积极配合,比如按要求提供发帖人信息等,不然自己就可能一起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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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