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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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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出台立案登记规定

  4月1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宁波市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在全市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这也是浙江省首个立案登记制规定。

  该规定要求,今后宁波两级法院对各类起诉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应依法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予以登记,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

  此外,该规定在全国法院中率先将立案登记制全面适用于民商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等所有类型的案件中。

  该规定要求,法院立案部门在接到起诉状时,应先予以登记。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该规定明确,预缴案件受理费并非立案的前置条件,各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尚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而拒绝立案。

  另外,法院立案部门存在无故不接收起诉状、拖延立案、立案踩刹车、推诿管辖等情形的,根据该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七天内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黄金 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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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