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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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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销售“回笼车”
被判退一赔三

消费者获赔24万余元

  □记者 房伟 通讯员 周燕娜 蒋雷波

  

  去年底,家住宁波的消费者小施,为了便宜3000元,赶到了象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皮卡车。

  没想到这却是一辆已行驶200多公里的“回笼车”,在4S店表示不退不换的情况下,小施只能求助市场监管部门,并随后提起诉讼,最终获赔24万余元。

  刚买的新车已开过200多公里

  “我当时打电话问了好几家4S店,同款车在象山的报价要比宁波市区低3000元,挺有吸引力,所以当天就赶到象山去看车。”小施告诉记者。

  而在4S店销售员的接待下,小施当天下午就付清近8万元,全款提走一辆放在展厅外停车场上的同款皮卡车,并在该销售员陪同下办好了上牌手续,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小施发现分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288公里,总里程表却显示502公里,“为什么会多出200多公里,是4S店把用过的车又当新车卖了?”小施随后向4S店提出疑问,并全程录音,对方则表示“这辆车绝对是第一次销售”,多出来公里数是车辆调拨导致的。

  但小施很快又发现车辆合格证上有两个红章,意味着该车曾办理过一次临时牌照,他进一步打听、调查发现,该皮卡车的前买主是象山某企业,开了200多公里后,该企业以该车变速箱有问题为由向4S店换了一辆同款车,并办理了保险变更手续。

  消保委建议起诉4S店

  小施意识到被骗之后,再次找到4S店,却被告知:该车不退不换。无奈之下,小施向象山县消保委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原则”。

  但考虑到小施的车价近8万元,4S店应给小施退车后再赔偿近24万元,额度巨大,为提高调解效率,消保委工作人员建议小施直接向法院起诉,并将该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启动“诉转案”执法程序。

  稽查部门随后调查核实了该车曾被出售、退车及更换保险的相关事实,并向车管所提取临时牌照登记证,结合小施提供的电话录音等对4S店进行调查。在证据面前,该4S店承认了隐瞒真相向消费者“二次销售”皮卡车的事实,并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2万余元罚款。

  非营运汽车属消保法范围

  近日,该案法院审理的结果也出来了。该4S店一审败诉,除了照价接受小施退车外,另需按照售价的3倍予以赔偿。

  “此案需注意的有两点:一是4S店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该4S店要证明自己无欺诈行为,应提供已事先尽到告知义务的证据。”

  “第二就是皮卡车是否属于消费品。随着经济发展,认为‘生活消费’仅限于衣食住行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汽车消费理应属于消保法范围,而且该案中皮卡车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是实打实的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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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