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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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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出了事故

店家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讯(记者 徐叶 通讯员 朱忠义) 小伙骑着店里的电动自行车出门,结果在路上撞倒行人。虽然事情不是很大,但在赔偿问题上却有讲究:小伙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他所在的店家同样也要担责。

  事情发生在4月15日中午,在鄞州区天童北路和邦大厦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上,小伙易某逆向骑着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他是去给同事送盒饭的,结果途中撞倒了正在行走的程女士。交警赶到现场后,认定易某承担全部责任。随后,受伤的程女士被送到鄞州二院就诊,易某的电动自行车也被依法暂扣。

  经查,易某目前在鄞州一家足浴店工作,他骑的电动自行车是店里购买的,已经有两年多了,发票等有效证件早就不知去向,所以一直没有上牌,更别说给车办理一份保险。交警表示,这起事故是易某负全责,所以伤者程女士的医药费要易某承担一部分,另外易某所在的足浴店也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交警告诉记者,类似的店家、公司公用的电动自行车,在我市的快递、外卖行业较为常见,一旦出事或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处理起来非常麻烦。为此,交警部门也提醒用工单位,如果是公司的公用电动自行车,务必要上牌上保险。这样做,不光给员工提供安全保障,也能给自己省去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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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