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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电动车,里面藏了16只电瓶。 本版图片均由奉 化交警大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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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辆电动车车身宽大,电线杂乱。 |
□记者 徐叶 通讯员 陈凯 林静 石奇峰 俞贤峰 看着像电动车,实际上就是一辆机动车。在对车辆性质做初步检验过程中,民警吃惊地发现,该车坐垫下面竟然安装了16个电瓶,是一辆严重超标的电动车。近日,奉化交警大队处理了一起死亡交通事故,查获的事故车竟是如此。 事件 事故电动车装了16个电瓶 近日,奉化岳林街道上林华庭小区南门外的金海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发当日中午11点47分,一辆由东往南方向行驶的小轿车在左转掉头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的骑车人不幸当场死亡。 据奉化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介绍,骑车男子是奉化人,今年才40多岁,经营着一家小型配件厂。事故现场,他被夹在了轿车与电动车之间,警方估计发生事故时两车距离较近,他根本来不及刹车。事故中,他头部着地,流了很多血。报警后,他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颅脑损伤。 事故电动车被警方依法暂扣,但这辆车非常重,需要几人合力才能搬上车。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这辆电动车的坐垫下竟然装了16个电瓶。因为难以分辨它的车辆属性(是否属于机动车),警方将其送到指定检测部门,对该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事故车辆应属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检测数据显示,事故车辆整车质量达到169.25公斤,这与普通的警用摩托车质量相当,而最大设计车速为每小时60公里。 据骑车男子的家人讲述,该车是从广州购买来的“出口货”,大多都销往海外。而在国内,该车目前只能作为测试用车,没有上牌资格,自然不能上路行驶。民警说,这辆“电动车”,没有明显改装、加装的痕迹,估计买来时就有这么重。 提醒 超标电动车基本都属机动车 据民警介绍,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超过40公斤,而且没有踏脚,即为老百姓常说的超标电动车。而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这类电动自行车是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 据民警介绍,目前行驶在路上的电动车或多或少有些“超标”,一旦发生事故或者产生纠纷需要对车辆性质鉴定,基本上都会是机动车。这种电动车因为时速、车重等严重超标,一旦发生事故,骑车人重伤死亡率非常高。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必定牵出各方面的问题:首先这类车肯定无法上牌,没有保险,骑车人涉嫌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如果驾驶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就属无证驾驶。更严重的是,一旦涉及醉驾,便可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警方也提醒市民,市面上的许多电动车安全隐患巨大,购买时不要选购超过国际标准的。购买时可查询《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确认可上牌后再买。 整治 超标电动车被查要签“承诺书” 2014年8月15日起,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在查处严重超标电动车上推出一项新举措:驾驶严重超标电动车,第一次被查,骑车人需签下“承诺书”,承诺不再驾驶这类电动车;若第二次被查处,交警部门将对该车进行属性鉴定,并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据了解,从去年7月21日起,我市交警部门开展了“畅甬2014—4”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是查处严重超标电动车。截至昨日,市区共查处电动车交通违法4463起,查扣严重超标电动车1574辆。被查扣的,都要签署“承诺书”,承诺人的相关信息将被输入警务通内(全市通行),第二次再被查到,就要对严重超标电动车进行属性鉴定。对于屡教不改者,按规定要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还要一次记满12分。 相关案例 醉驾超标电动车撞伤人 骑车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6月13日上午10点40分,镇海交警大队蛟川中队接到市民报警,蛟川街道炼化线上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挺严重。 民警到现场调查后了解到,田某在骑行过程中试图超车,由于骑行不稳,不慎与同向骑行的吴某发生碰撞,吴某被撞倒后,躺在地上起不来。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坐骨骨折。之后由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询问田某,结果在他身上闻到浓重的酒味,便对其进行了酒精浓度检测。田某不配合,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查。结果显示,田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92mg/100ml。 看到检测结果,田某这才承认自己早上喝了一瓶白酒。不过,他觉得自己开的是辆电动自行车,酒后骑车也不算什么。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 事后,镇海交警大队将田某肇事时开的电动自行车送到专业鉴定机构,结果显示,这是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当列入机动车范畴。因此,案件有了转折性的变化。田某按照“醉驾入刑”被处罚。 超标电动车撞死人 生产厂家被判赔13万元 2014年2月,本报曾报道一起官司。超标电动车撞死人,经鉴定该车为机动车,但是生产厂家却标注该车为“非机动车”。为此,消费者将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生产厂家赔偿损失50余万元。 庭审时,厂家却辩称自己生产的是豪华电动车,而非一般的电动自行车,故不受一般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的约束,不存在“超速”、“超重”的质量缺陷;在性质上也并非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两轮轻便摩托车”,而是非机动车;事故的发生与电动车质量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一审中,北仑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电动车说明书明确说明“电动车属非机动车”,表明其承认自己的产品属于电动自行车,而经检测,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均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应就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卢某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法院判令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卢某13万余元。厂家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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